近年社交平台興起,許多打工仔在下班後用私人時間繼續處理職務,是否應視為加班呢?
近日北京法院就一宗事主長期在工作時間外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判決。該員工入職一家科技公司後,長期在非工作時間通過微信處理公務,要求公司支付超過500小時的加班費,共計40萬元。公司以合同約定為不定時工作制為由拒付加班費。
一審宣判中,法院認定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費,因為合同明確規定了不定時工作制。然而,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後,法院根據員工的微信紀錄和《假期值班表》認定事主存在加班的情況。此外,員工在對話紀錄中的內容已超出了簡單的溝通範疇。法官指出,如果員工從事著實質性的工作內容,或者在社交媒體上表現出具有固定性和週期性的模式,並且明顯影響到休息時間,那麼這些情況應當被視為加班。